一般宣導2024.07.11
桃園市政府0403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,業經該府於113年6月5日公告受理申請
0403 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 (核定本)

壹、緣起
113 年 4 月 3 日上午,花蓮縣東部海域發生芮氏規 模 7.2 地震,造成花蓮縣、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及 基隆市等地民眾傷亡及大樓倒塌等災情,為藉由重建 (購)住宅貸款利息補貼、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 金補貼等方式,協助 0403 震災受災戶解決居住問題,特 訂定本方案。

貳、適用對象
一、 重建(購)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 府認定房屋因震災毀損或坐落於因震災導致土壤液化 等有危險之區域,且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 救助種類及標準所定不堪居住程度之受災戶,其受災 戶應為 0403 花蓮震災之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,於災害 發生時,該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、其配偶或直系親屬, 其中一人實際居住於該住宅。
二、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認定 房屋因震災受損或坐落於因震災導致土壤液化等有危 險之區域,致需修繕之受災戶,其受災戶應為 0403 花 蓮震災之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,於災害發生時,該受 毀損住宅所有權人、其配偶或直系親屬,其中一人實 際居住於該住宅。
三、 租金補貼:
(一)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認定住屋因震災毀損或坐落 於因震災導致土壤液化等有危險之區域,且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定不堪 居住程度之受災戶。
(二)申請重建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,其所重建、修 繕之住宅尚未完工前,有租屋需求之受災戶。
(三)暫未尋得合適租屋處之受災戶得申請接受花蓮縣受 災戶短期安置措施。

參、補貼方式
一、 重建(購)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
(一)貸款額度:最高 350 萬元。
(二)優惠利率:按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減 0.533%」機動調整,目前為 1.187%。
(三)償還年限:最長 20 年,寬限期(繳息不還本)最長 5 年。
(四)申請方式: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向承辦金 融機構提出申請。申請重建貸款利息補貼者,如有 實際需要,得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申請延長之。
(五)本重建(購)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得與修繕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、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重建重購 賑助重複申請。
(六)申請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,得同時接受租金補 貼之期限最長不超過 2 年。但得經直轄市、縣(市) 政府視情況延長期限,延長經費經直轄市、縣(市) 政府同意,由該府接受各界捐款或申請賑災基金會 補助支應。申請重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,不得同 時接受租金補貼。 

二、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
(一)貸款額度:最高 150 萬元。
(二)優惠利率:按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減 0.533%」機動調整,目前為 1.187%。
(三)償還年限:最長 15 年,寬限期(繳息不還本)最長 3 年。
(四)申請方式: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向承辦金 融機構提出申請。如有實際需要,得向直轄市、縣(市) 政府申請延長之。
(五)本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得與重建(購)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、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重建重購 賑助重複申請。
(六)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,得同時接受租金補 貼之期限最長不超過 6 個月。

三、租金補貼:
(一)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,於災害發生時,該受毀損住 宅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,其中一人實際居 住於該住宅: 1.補貼額度:實際居住人口 3 口以內者,每月發給 8,000 元;實際居住人口 4 口者,每月發給 1 萬 元;實際居住人口 5 口者,每月發給 1 萬 2,000 元;實際居住人口 6 口者,每月發給 1 萬 4,000 元;實際居住人口 7 口者,每月發給 1 萬 6,000 元;實際居住人口 8 口以上者,每月發給 1 萬 8,000 元。租賃契約內登載之租金未超過核計之補貼金額者,以租賃契約內登載之金額補貼。 2.補貼期限:最長 2 年,但得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 府視情況延長期限,延長經費由直轄市、縣(市) 政府同意,由該府接受各界捐款或申請賑災基金 會補助支應。

(二)非受毁損住宅所有權人,於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 該住宅: 1.補貼額度:實際居住人口 3 口以內者,每月發給 8,000 元;實際居住人口 4 口者,每月發給 1 萬 元;實際居住人口 5 口者,每月發給 1 萬 2,000 元;實際居住人口 6 口者,每月發給 1 萬 4,000 元;實際居住人口 7 口者,每月發給 1 萬 6,000 元;實際居住人口 8 口以上者,每月發給 1 萬 8,000 元。租賃契約內登載之租金未超過核計之 補貼金額者,以租賃契約內登載之金額補貼。 2.補貼期限:最長 12 個月,但得經直轄市、縣(市) 政府視情況延長期限,延長經費由直轄市、縣(市) 政府接受各界捐款或申請賑災基金會補助支應。

(三)花蓮縣受災戶短期安置措施:就前述暫未尋得合適 租屋處者,由交通部觀光署協助盤點花蓮縣合法旅 宿業者空餘客房,並提供業者短期安置旅宿補助, 以利受災戶進行受毀損住宅之修繕或後續尋找房 屋租賃。
   1. 補助旅宿業者方式:受災戶以月租方式入住配合 短期安置之花蓮縣合法旅宿,並簽訂訂房契約者,月租費用由政府以定額方式補助旅宿業。受災戶免負擔旅宿月租費用,惟於安置旅宿期間, 不得同時請領前述租金補貼。
   2. 補助旅宿業者額度:受災戶以每戶每月入住 1 間 客房為單位。入住雙人房者,每房每月補助旅宿 業者 3.2 萬元;3 人(含)以上入住四人房者, 每房每月補助旅宿業者 4.4 萬元。倘受災戶有其 他需求,得與旅宿業者另行協調約定。
   3. 補助旅宿業者期限:本短期安置旅宿措施以月為 單位,至少 1 個月,至多 3 個月。但得經花蓮縣 政府視情況延長期限,延長經費由花蓮縣政府同 意,由該府接受各界捐款或申請賑災基金會補助 支應。
   4. 相關旅宿住房規約:考量旅宿業服務型態及營業 成本與一般租屋不同,且配合本措施之旅宿業者 係以較優惠價格提供月租房源,爰受災戶須遵守 旅宿業者訂定之相關入住規約,方得使用本措施。

(四)申請方式: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向直轄 市、縣(市)政府提出申請或由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 彙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。
(五)實際居住人口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實審認。
(六)同一受毁損住宅以核發一戶租金補貼或入住短期 安置旅宿一間為限。但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審認 確有居住事實者,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。
(七)接受本租金補貼或入住短期安置旅宿之受災戶不 得重複領取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租屋賑 助、安遷賑助。
(八)租屋契約公證費:論件補助,最高 3,000 元(詳公 證費收費標準)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向本部國 土管理署檢據核銷。
(九)媒合費:論件補助,最高 1.5 個月租金金額,由直 轄市、縣(市)政府向本部國土管理署檢據核銷。 四、受毁損住宅之所有權人申請貸款利息補貼,以一戶為 限。

五、貸款信用保證
(一)貸款信用保證專款經費:5.3 億元(依貸款資金需 求 53 億元之十分之一估算);保證手續費為保證額 度之千分之三,由信用保證專款及孳息負擔。
(二)貸款信用保證方式
    1.重建(購)住宅貸款:按金融機構核定所需金額 最高 8 成核貸,每戶最高貸放金額為 350 萬元。 惟受災戶如有困難,得就 2 成自備款部分向承貸 金融機構申請信用貸款,該 2 成信用貸款在本專 案優惠貸款額度 350 萬元內適用優惠利率,超過 350 萬元部分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承作,不適用 優惠利率,金融機構並得在最高 350 萬元範圍內 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本貸款信用保證。
    2.修繕住宅貸款:按金融機構核定所需金額最高 8 成核貸,每戶最高貸放金額為 150 萬元,惟受災 戶如有困難,得就 2 成自備款部分向承貸金融機 構申請信用貸款,該 2 成信用貸款在本專案優惠 貸款額度 150 萬元內適用優惠利率,超過 150 萬 元部分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承作,不適用優惠利 率,金融機構並得在最高 150 萬元範圍內向中小 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本專案貸款信用保證。
    3.農漁會亦得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本貸款 信用保證。

肆、計畫戶數
一、預估各項補貼計畫戶數如下,惟因危險建築物仍持續 評估中,且後續災民是否重建(購)、修繕或租賃住宅, 涉及民眾受災狀況及意願,尚有諸多變數,本部將按 實際辦理情形調整各項補貼辦理戶數:
(一)重建(購)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1,000 戶。
(二)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1,200 戶。
(三)租金補貼:1,900 戶。
(四)花蓮縣短期安置旅宿補助:1,200 戶。(以受災戶數 計算) 二、本次震災受災戶集中於都會區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 之中長期安置計畫,係以租金補貼為主,考量受災狀 況仍持續評估變動中,以 1,900 戶預估。 

伍、計畫期程、經費需求及來源
一、計畫期程:
(一)租金補貼及花蓮縣短期安置旅宿補助自公告受理申 請之日起一年內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提出申請或由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彙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 理,租金補貼期限最長為 2 年、花蓮縣短期安置旅 宿補助期限最長 3 個月,但得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 府視情況延長期限。 
 (二)重建(購)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 起一年內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同意延長之期限內 向承辦金融機構提出申請,補貼期限最長 20 年。
(三)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 內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同意延長之期限內向承辦 金融機構提出申請,補貼期限最長 15 年。
(四)綜合上述受理及補貼期間,本方案自公告受理申請 之日起一年內申請,並按第一款至第三款期間予以 補貼,如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同意延長申請期限, 其期程將配合延長。
二、經費需求:共計 20.32 億元。
(一)租金補貼 4.56 億元。
(二)花蓮縣短期安置旅宿補助 1.6 億元(計算方式:雙人 房 700 間*3.2 萬+四人房 500 間*4.4 萬=4,440 萬/ 月,業者陸續增加,爰以目前 1200 間房的 1.2 倍 計算,執行 3 個月)。
(三)貸款利息補貼 8.36 億元。
(四)信用保證專款經費 5.3 億元。
(五)信用保證手續費及委託經理銀行等相關費用 0.5 億元。 
三、補貼經費來源: 
(一)租金補貼經費: 1.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,於災害發生時,該受毀損 住宅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,其中一人實 際居住於該住宅,其所需之租金補貼經費由本部 向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申請協助支應,不足部分 再由中央住宅基金支應。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 同意延長之經費由該府接受各界捐款或申請賑 災基金會補助支應。 2.對於非受毁損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設籍於該住宅, 但實際居住該住宅者,提供 12 個月之租金補貼 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同意延長之租金補貼經費 來源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向財團法人賑災基 金會申請協助支應,或依實際需求運用各界之捐 款補貼。
(二)花蓮縣短期安置旅宿補助經費:由花蓮縣政府向財 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申請支應。但得經花蓮縣政府視 情況延長期限,延長經費由花蓮縣政府同意,由該 府接受各界捐款或申請賑災基金會補助支應。
(三)貸款利息補貼、信用保證專款經費、信用保證手續 費及委託經理銀行等相關費用:由中央住宅基金支 應,113 年度所需經費以併年度決算方式辦理,以 後年度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編列。
四、貸款資金需求:53 億元。
五、貸款資金來源:銀行自有資金。

陸、配套措施
一、重建、重購、修繕住宅貸款受理窗口:臺灣土地銀行、 華南銀行、合作金庫、彰化銀行、臺灣銀行、第一銀 行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、兆豐銀行、全國農業金庫及 農漁會信用部、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、有限 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,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、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農業部協助辦理相關事宜。
二、經理銀行:比照 0206 花蓮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專案貸 款由臺灣土地銀行擔任本專案貸款之經理銀行,協助 辦理金融機構申撥建購住宅貸款及修繕住宅貸款國庫 補貼利息之金額核算、收據、表格之訂定及電子檔資 料之建立等事宜,代辦手續費另計。
三、金融機構貸放利率: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,加 0.9%計算機動調整。
四、政府補貼利率:0.533%+0.9%=1.433%。
五、租金補貼及花蓮縣短期安置旅宿補助受理窗口:直轄 市、縣(市)政府,或經由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彙送直 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
六、本案經費來源有住宅基金、賑災基金會經費及地方政 府善款,將由本部國土管理署建立資訊統一窗口,彙 整並控管經費之支用情形,以避免重複補貼;另將訂 定相關勾稽及查核機制,以避免補貼資源濫用。